夫向元配坦白 搬回送小三的禮物


〔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/ 2013年11月26日台北報導〕

已婚的連姓男子懷疑小三吳女劈腿,向妻子陳女坦承出軌,並說會和小三分手,帶著妻子到小三租屋處,陳女發現屋內折疊式腳踏車是丈夫所贈,心有不甘反問「我怎麼沒有?」指示丈夫搬走,高等法院昨依共同竊盜罪判陳女20天拘役,得易科2萬元罰金定讞;連某日前已被判6月徒刑、得易科18萬罰金確定。

資深法官表示,物的所有權糾紛,最常見的是男、女朋友熱戀期間贈與行為,若分手後能否要回贈與物?他表示,贈與之後,所有權就會移轉,即使雙方分手,贈與的一方對贈與物並無請求權,無法索回;但法官指出,男女訂婚時的貴重物品,若屆時解除婚約,可要求對方返還,否則可打民事官司索還。

新北市連男在外租屋讓小三吳女居住,但前年4月吳女提議分手,連某懷疑吳女另有新歡,告訴妻子陳女表示將主動和吳女分手,帶著妻子到吳女租屋處。

陳女進屋後,連某告知,客廳的名牌折疊腳踏車是他花一萬多元買給吳女,陳女大為光火,反問「我怎麼沒有?」接著要求連某將腳踏車帶回家。

連某懷疑吳女的筆記型電腦中,有她新男友的資料,但因電腦有鎖碼無法查看,一併將電腦帶走。

吳女返家後,發現家裡遭竊,調取監視錄影畫面發現是連某夫婦侵入行竊,報警處理;新北地院今年6月依竊盜罪判連某6月徒刑,可易科18萬罰金確定,並以竊盜罪判陳女40天拘役,得易科罰金。

陳女不服上訴,高等法院審理時,陳女辯稱當時丈夫主動告知,腳踏車是他出錢買的,也說決定要和吳女分手,她才要求丈夫搬走腳踏車,並非竊盜小三的物品,但高院認為陳女明知該腳踏車已經是吳女所有,仍和連某竊取該腳踏車,犯行明確,昨改判陳女20天拘役定讞。

上一篇】 【返回真實案例】 【下一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