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三爭扶養費 挨告通姦
蘋果日報 2011/05/03【丁牧群/台北報導】
稱不知老闆已婚 元配提訟判罰9萬
一名二十九歲鄭姓女子向《蘋果》投訴,聲稱七年前在已婚老闆林介仁隱瞞婚姻哄騙下發生關係並同居,隔年生下一女,後因林男劈腿憤而分手,並提告要林男按月支付小孩三萬五千元扶養費,事後卻遭林妻反控通姦並求償三百萬元,板橋地院日前判她有期徒刑三月、得易科罰金九萬元確定。
誕女允付生活費
國小畢業的鄭女昨受訪激動喊冤:「我才不是小三!林男從未告訴我他已婚,還騙我說生下孩子會負責,我也沒看過他太太,但檢察官就是不相信我說的話。」還抱怨:「法官的判決書寫得咬文嚼字,害我不知道上訴期限只有十天,結果變成放棄上訴。」記者昨撥打林男手機,他未開機,林妻則受訪說:「這件事讓我很痛苦,我不想講太多。」
鄭女指出,林介仁(五十歲)七年前在新北市新莊經營一家塑膠工廠,她是該工廠女工,林男宣稱會照顧她一輩子,隔年她為林男生下女兒,林男很疼愛女兒,常抱著照相,「甚至有一次因細故惹我生氣後,還簽下悔過書,承諾會善待我們母女,每月支付三萬五千元生活費」。
妻另求償三百萬
兩年前鄭女發現林男另結新歡,憤而與林決裂,他竟搬離鄭女住處並關閉工廠,從此不顧她們母女生活,鄭女才提告要求扶養費,不料,事後竟收到地檢署傳票,才知林男已婚,且遭林妻控告通姦,並求償三百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檢方偵辦通姦案時,林男聲稱鄭女早知他有家室,還找來工廠其他員工作證指員工都知道老闆已婚,檢察官考量兩人確實生下一女,只能依通姦罪將鄭女起訴。法院一審判決鄭女三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九萬元,後因鄭女未在期限內提上訴,導致全案定讞。至於鄭女向林男求償扶養費及林妻向鄭女求償案,仍由法院審理中。
「小三幾無保障」
律師賴芳玉指出,小三在法律上幾乎沒有保障,既無夫妻財產權,也無繼承權,若生下子女雖可幫子女爭繼承權,但仍須冒著姦情曝光被元配控告通姦的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