情濃…金屋贈嬌 情淡…要不回
自由時報 2009/07/20
另結新歡 推翻贈與
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已婚的名律師贈送近千萬豪宅予女友,後來男方另結新歡後,否認有贈與對方豪宅,雙方打起官司,最高法院認定有贈與行為,判決金女勝訴確定;不過三角紛爭還沒結束,律師還遭前妻控告涉嫌通姦罪,前妻並另向金女求償300萬元慰撫金,兩案檢院偵審中。
據了解,這名律師多年前自司法官退下來後,由於平日交友廣闊,做人又溫和、講義氣,訴訟業務不錯,並聘請其他律師幫忙,在南部地區律師界頗有名氣。
該律師90年間認識開餐廳金姓女老闆,交往一陣子,雙方陷入熱戀,並發生性關係。94年6月中旬,金女因懷孕中胎囊萎縮,進行子宮內刮除手術,由該律師簽具同意書,其甚至投保人壽險時,也以金女為受益人,足見兩人關係非淺。
同年7月間,該律師將900萬元購買的高市博愛路大樓房屋,登記在金女名下,後來因律師另結新歡,雙方感情生變,金女於是要求交付房屋,律師則以金女未依約付尾款,已解除兩造買賣契約,並否認有贈與行為。
法院合議庭法官調查,房屋辦妥登記後,金女曾匯150萬元,幫忙支付貸款,但該律師卻把錢退回,並表示房屋要送給金女,貸款也不需要她償還,加上兩人關係密切,認定贈與行為,判決金女勝訴確定。
女保住金屋 被元配告
這名律師與元配分居多年,後來雖協議離婚,但三角關係卻日益複雜,該律師遭前妻控告涉嫌通姦罪,目前正由檢方偵辦中;前妻甚至向金女提告,要求賠償300萬元精神慰撫金,案由院方審理中。
據了解,司法官轉任律師後,為了經營人脈、拓展業務,交際應酬驟增,致使外遇風險相對增高,類似的緋聞在司法界時有所聞。
司法官工作性質特殊,在高道德、高標準要求下,絕大多數都能恪守分際,減少不必要社交,但轉任律師後不具公務員身分,約束頓時消失,也是這類婚外情產生的主因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