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遇辯「只做過2次」 判賠45萬 【聯合報/記者呂開瑞/報導】 2011.01.12 桃園縣曾姓婦人(32歲)和陳姓男同事(35歲)外遇,二度在陳家幽會、發生性關係。去年10月曾女丈夫率警抓姦,二人都說「只發生二次關係」,曾女丈夫不信,控告二人通姦,法院也認定二人「只做過二次」,各判3個月徒刑,今天再判二人共同賠償曾女丈夫45萬元。 【上一篇】 【返回真實案例】 【下一篇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