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名存實亡 夫外遇產女免賠
【中央社/台北24日電】 2011.02.24
簡姓女子不滿前夫在離婚前即外遇並產下1女,造成她精神痛苦,提告求償新台幣100萬元。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雙方婚姻早已名存實亡,外遇產女未造成簡女精神損害,判簡女敗訴。
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,鄭姓男子於民國96年2月間與簡女結婚。簡女1個月後就萌生離婚念頭,並在10月間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。
判決指出,簡女不滿前夫在法院判准離婚前,在97年4月間與外遇對象黃姓女子赴日本出遊後,黃女懷孕生下1女,簡女認為造成她精神痛苦,認為前夫與外遇對象妨礙夫妻生活圓滿、安全、幸福的權利,情節重大,因而提起民事訴訟,向丈夫及黃女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。
簡女向法院主張,自己曾多次遭鄭男家暴。另外,媒體曾刊登2人結婚照及公證書,黃女不可能不知道鄭男未婚。鄭男則向法官坦承,隱瞞已婚身分與黃女赴日同遊,但主張婚姻關係早名存實亡,且與前妻之間,都知道對方有其他交往對象,沒有造成簡女精神損害。
黃女也坦承為鄭男生下1女,但她向法院主張,鄭男曾出示身分證自稱單身,直到黃女懷孕後,鄭男才告知已婚身分。因此黃女沒有故意侵害簡女權利。
法官審理認為,鄭男與簡女2人公證結婚並未辦理登記;且黃女從事專櫃銷售工作,未必有閱報或看電視習慣,採信黃女不知鄭男已婚。
法官也根據簡女傳給前夫的簡訊,發現2人婚後常爭吵,簡女曾在懷孕後拒絕產子,甚至鼓勵鄭男與他人交往,認定雙方婚姻關係早名存實亡,未造成簡女精神痛苦,故判簡女敗訴。全案仍可上訴。